为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县人民政府将于近期组织县相关部门对电动汽车、电动三轮车和燃油助力车进行集中整治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上路行驶的电动汽车、电动三轮车和燃油助力车,设计最高时速、空车质量、外型尺寸符合机动车相关技术标准的,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,驾驶人应依法取得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。
二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、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三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,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。
四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,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,责令停止经营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对非法生产、销售电动汽车、电动三轮车、燃油助力车的,由工商、质监部门依法予以查处。
六、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集中整治工作,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。对有效举报非法生产、销售电动汽车、电动三轮车、燃油助力车,经查证属实的,奖励人民币2000元;对有效举报非法载客营运,经查证属实的,奖励人民币1000元。
举报电话:110,85297172,83222731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